一、學校開設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應符合本表規範;課程總時數非36小時者,應依比例調整軍事訓練課目時數。
二、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之上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大學、二年制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或相當層級學校之課程(含必、選修),其折減說明如下:
(一)折減現役役期:
依每門課程總時數36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依每8堂課折算1日,得折減4.5日;5門課共180小時(堂),不足1日不列入計算,至多得折減現役役期22日。
(二)折減軍事訓練期間:
依每門課程內軍事訓練相關課目時數16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依每8堂課折算1日,得折減2日;5門課共80小時(堂),至多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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